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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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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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基元电子元器件生产线项目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赤塘路36号均和云谷东南科创总部B区25号楼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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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赤塘路36号均和云谷东南科创总部B区25号楼,建筑面积2060.47m2。年产420万只电子元器件,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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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GB39731-2020《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企业废水总排放口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480t/a。 2、项目焊接、烧结等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焊接、清洗、灌封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执行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2、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任意一次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1523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
(此件主动公开)